乐鱼体育全站官网:苏力:旧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赤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剖析 -朱苏力

来源:乐鱼体育全站官网    发布时间:2026-07-03 1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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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梁信编剧、谢晋导演、天马厂出品的影片《赤色娘子军》(尔后各类同名著作均简称《红》),1964年中心芭蕾舞团(尔后简称中芭)改编发明公演了同名芭蕾舞剧。1991年我国公布第一部《著作权法》,中芭自动同梁信交流,并于1993年6月与梁信签订了由后者律师预备的协议书。中芭许诺舞剧《红》节目单等资料将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以及中芭一次性交给梁信5000元;梁信未有任何有用和实质性许诺。

  2011年11月,梁信以协议中的“一次性付出”的费用仅包含1993—2003这10年,2003年之后因中芭未与梁信续约,中芭扮演《红》侵犯了梁信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有关署名的屑细纠葛,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中芭中止侵权(未经梁信答应不得扮演舞剧),揭露抱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55万元。

  2012年4月西城区法院判定确定,中芭的扮演不侵权,但中芭2003年6月后至判定前持续扮演舞剧《红》未付出扮演酬劳,应补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销2万元,合计人民币12万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就中芭官网介绍芭蕾舞剧《赤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中芭应向梁信书面赔礼抱歉。2015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定。终审判定两年后,中芭的再审恳求也被驳回两个月后,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梁信诉中心芭蕾舞团侵权案,依法强制执行了收效判定,扣划了被执行人中芭的金钱,并宣称将持续强制执行中芭未实行的书面抱歉责任。

  中芭于2018年1月2日一纸强硬声明,愤恨斥责西城区法院的“残次法官违反中心大政方针,违反国家法令,罔顾案子现实的自相矛盾的荒诞枉法判定”,并表明“坚决不向枉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屈从”,“坚决与损害咱们社会的司法腐败作奋斗!”这但是揭露抗法!并且声明中很多诉诸盛行政治言语,以及盛行的法治意识形态言语,进犯法官的品格和工作操行,打击法学教育。这种在很多法令人看来与法治年代潮流各走各路的言语登时激发了法令人、各路媒体乃至民众的同仇敌慨。中芭俨然是一个回绝“法治文明”的愚顽。

  问题是中芭为何会以这种情绪来对立法院的收效判定?中芭并非“法盲”,至少不曾鄙视法令。中芭不只聘请了一位闻名法学院的教授担任律师,更是诉诸并穷尽了全部或许的法定程序。其实,中芭一直在尽力或企图崇奉法令。这件事之所以呈现这个成果,很大部分是因为当年中芭自动致函梁信,力求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来承认——实践上的意思便是了断——有关舞剧《红》的潜在产权胶葛。中芭根据小说《红嫂》改编发明的舞剧《沂蒙颂》就没惹出这种费事,只因1991年小说作者就故去了。

  天然,中芭也不或许是固执或激动。它就不是个天然人,并非刚烈如其扮演的琼花。它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本单位有领导,还有上级。也便是挂名“中心”罢了,但它从未站在国家或社会的中心。尤其在商场经济的今日,干吃财务饭,死薪酬,与一般公务员差不多,芭蕾舞演员也就归于中等收入集体,无权无势。

  若只看法院整理并确定的那些现实,特别是判定自身,中芭好像也没必要那么愤恨。判定对中芭真不算苛刻。法院驳回了未经梁信答应,中芭不得扮演芭蕾舞剧《红》的建议。梁信提出55万元侵权补偿,法院也只判中芭付出梁信12万元。假定中芭真该补偿梁信的线万元诉讼费后,鉴于从前12年间中芭都不曾有任何付出,中芭实践每年付出梁信的版权费还缺乏1万元。

  根据“谁更难缠”的考量,可以说,中芭要比梁信更或许承受一个对其晦气的判定。究竟,在现在“为[个人]权力而奋斗”的法治潮流中,有谁会为保卫公家这几个钱不折不挠呢?民事官司输了也不意味着有什么品德差错;就算有,也错在中芭上一任领导,与现任领导无关。

  至于中芭扮演舞剧《红》的信息中偶然未给梁信署名,法院也只要求中芭向梁自己书面赔礼抱歉,不登报,也不上网——底子不算事!没想到中芭这只白天鹅还真就成了“黑天鹅”!但也正因而,中芭的剧烈反响才引发了我的考虑!最简略的判别便是,这不是钱的问题,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讲不讲道理的问题!中芭必定感觉自己冤枉太大,没处讲理,即使在法庭上,乃至尤其是在法庭上!中芭因而才会在其声明中自称“被逼步入大军”,成了“司法冤民”。旧日的“琼花”成了今日的“秋菊”!

  本文企图从法理层面而不是在现行的拟定法文字或司法解释层面打开对问题的反省。

  本案判定书和裁决书中根据相关法条已有满足的技能性法令剖析,署理中芭的律师也以论文方法宣布了他对此案的法令剖析。在部门法的技能言语系统中,这些剖析大致言之成理,仅仅没压服中芭。但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并没完,法院这次强制执行的12万元仅仅法院确定在2003年至2015年间中芭应付出梁信的“扮演改编著作的酬劳”。但眼下已是2018年了,根据本案判定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梁信2017年谢世的法令现实,这个胶葛将持续到2067年。持续诉讼?持续强制执行?此案争点因而具有一般性,即未来它仍会以某种方法呈现在法院面前。

  并且,诸如此类触及赤色经典的著作权案子也不是这一件,在现在这个争名争利皆于市的商场经济社会,随时有或许引发诉讼。这就要求对此案隐含的法令问题有深化、透彻的剖析,寻求以一种相对说来更合理、有用且一般的理路应对。法令当然得以暴力为后台,但也不或许总靠强制。古人早就正告说“宪令著于官府,惩罚必于民意”。这个“必”可不是强力,但也不或许是教义、通说乃至民粹;只能是一般说的天理、王法、情面的一致。

  因而,我说的法理,就必定不是“奉法者强则国强”这类所谓“亘古不变的道理”;也不是“法令有必要崇奉不然形同虚设”这类声称启蒙其实很蒙昧也很萌妹的高冷法理。自始自终,我的剖析十分尘俗,我会更多展现那些看来没法令含义的本案现实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生活经历包含工作经历,将尽力展现其法令含义;除法学知识外,本文也会汲取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知识,尽力展现并力求激活其间的法令和法学含义。

  本文企图更多展现此案触及的从文学剧本《红》到电影《红》再到芭蕾舞剧《红》的两次著作演绎,其实是两次方法悬殊的“跨界”发明。《著作权法》把文学剧本到电影的发明称为“摄制”,把电影到舞剧的发明称为“改编”。这种区别和相关规定夸张了剧本及其作者对电影摄制、尤其是对舞剧发明的奉献,客观上严峻轻视了相关团队无法代替的严重发明和奉献。

  电影剧本《红》作者有权依法要求取得功利报答,但只能是合乎道理。因而文中企图证明,无论是过后诸葛亮,还是以反现实的契约重构,都可以说,剧本作者因舞剧《红》现已取得了主要以“名”表现的收益已大大超过了他最初或许的合理预期;这或许刻画了他过后片面等待的钱银收益,但舞剧艺术的特色注定了他的这一等待太不切实践。

  芭蕾舞剧的特色不限于艺术维度,在产权上其特色则是产权的高度碎片化。若简略套用个人产权/著作权准则,即使无心,也会导致“反公地悲惨剧”,令产业无法充沛有用地运用(underuse)。此案判定客观上不说创设了最少也是强化了舞剧《红》的反公地特性。因而有必要详细调查和剖析国内外芭蕾舞剧的产权实践及其背面好像从未有人细心展现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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